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期内,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40 名激
励对象均已满足《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本次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0 名
激励对象办理 1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