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
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