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 1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 万份股票期权。
经核查,上述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准确,应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无误、价格准确,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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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
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
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的行权条件即将成就,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143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
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