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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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盛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作废 2023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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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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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
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该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修订<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股票来源内容进行修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作废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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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指标
归属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5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8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300%
期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 a,净利润增长率实际为 b。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与公司层面归属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 且 b≥B 100%
a≥A,b<B 或 b≥B,a<A 50%
a<A 且 b<B 0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激励对
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
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未达到《激励计划》
规定的相应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85.065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尚未归属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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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为 72.99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12.075 万股,
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已
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