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睡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42: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125-4 号
致: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趣睡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
次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作废
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均为真实。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公告了《成都趣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四)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关联董事李勇、李亮已回避本次董事会表决。
  (五)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一批)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第二批)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作废的
相关事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作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作废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予第一批中 1 人、预留授予第二批中 1 人,共计 11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7.581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作
废 5.481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作废 0.7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
作废 1.4 万股。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不满足归属条
件,激励对象对应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合计
作废数量为 22.301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作废 16.788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批)作废 0.8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作废 4.7138 万股。
   综上,本次共计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8828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作废
废 6.1138 万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
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因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批)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达成,
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对 29.8828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9.8828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作废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及时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以
及相关公告等文件。
  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
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趣睡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