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特锐德 证券代码:300001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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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青岛特锐
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7,785,340 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055,537,713 股的 0.74%。本次授予为一次
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四、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57 元/股。
五、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
公司,不含特来电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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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八、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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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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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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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特锐德、公司、本公司、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特来电 指 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性股票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不
激励对象 指 含特来电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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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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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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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不含特来电及其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特来电已经单独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和独立性等方面
的考虑,本次激励对象不含特来电及其子公司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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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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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和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785,340 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55,537,713
股的 0.7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
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
性股票数额。
三、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总 占目前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21 人) 5,835,340 74.95% 0.55%
合计 7,785,340 100.00% 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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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的 20%;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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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定发
生变化的,则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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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批次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
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
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
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
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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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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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5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5.5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的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标的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5.57 元;
标的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标的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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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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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
件。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解除限售阶段 考核期间 (以 2025 年度的净利润为基数)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度 10% 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度 25% 20%
注:1、上述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为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但不剔除上市公司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如有)。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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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长率(A)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n 100%
Am≤A<An 80%
A<Am 0%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
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期
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得分确定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上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得分(S)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S≥80 1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
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一)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
最终成果,同时,本次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完成区间,形成激励梯度,有利于充分
发挥激励效果。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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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二)个人层面考核指标
除公司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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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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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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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
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785,340 股,按照上述方
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2026 年 4 月 24 日收盘价为 31.32 元/股,
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31.32 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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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
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6 年 5 月授予,
则 2026 年-2028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2028 年度 合计
摊销金额 5,364.59 5,620.04 1,277.28 12,261.9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
度净利润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将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
升经营效率,从而驱动公司净利润持续增长,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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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按原计划实施: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
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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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的,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
或聘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身故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
收。
(四)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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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五)其他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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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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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况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
作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
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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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计划中
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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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