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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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35    证券简称:瑞德智能       公告编号:2026-021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尚需提交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
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发行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具体事宜
如下: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目前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
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
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由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
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
开之日止。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
全权办理与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
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其他与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时机等。
  (三)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
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与承销协议、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六)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
宜;
  (七)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八)于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
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九)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
影响,制定、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难以
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
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
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十一)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十二)办理与本次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特此公告。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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