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恒立工程钻
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钻具”“上市公司”“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942
上市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6132.71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富二路 5 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余立新
董事会秘书 余德锋
电话号码 027-65524337
电子邮箱 hltools@hltools.cn
一般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矿山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
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刀具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淬火加工,金属
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
部件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密封
经营范围 件销售,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通用
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建
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申报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工作,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审核问询函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5 修正)》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
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持续关
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
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异常事项。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
构本次发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
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
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恒立钻具的信息披露
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恒立钻具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需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
朱凌云 曹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