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作为上海冠龙阀门节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节能”、“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冠龙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
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
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注册地址
号 302-1、302-2、303-3 室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国华金融中心 B 栋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苏海清
联系电话 021-65779433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KARON ECO-VALVE MANUFACTURING
CO.,LTD.
股票简称 冠龙节能
股票代码 301151
注册资本 16,900.41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政宏
成立日期 1991-07-2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顺达路 9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联星路 88 号
电话 021-312293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4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 年 4 月 25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长江保荐作为冠龙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冠龙节能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冠龙节能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其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冠龙节能股
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度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延长实施期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增募投项目、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延长实施期的议案》。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加快产能规划及产业布局,提升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分
散经营风险,扩大市场覆盖区域,加强和巩固公司在中西部地区区域的业务辐射
范围,新增“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暨智慧水务孵化基地项目”
和“湖南昱景节能阀门有限公司智慧阀门生产基地项目”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 90,530.65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金投资项目“上海节水阀门生产基地扩产项目”“江苏融通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节
水阀门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上海节水项目”、“江苏融通节水项目”、“研发项目”、“智能信息化
升级项目”尚处于实施阶段,因预计无法在原定计划时间内实施完毕,经审慎考
量,公司决定将上述项目实施的时间延长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告。
(二)调整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议案》。公司调整对明冠造机的关联交易比例相关承诺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
经营的正常需要,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中公司与明冠造机的关联
销售金额每年均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00%提高至 15.00%,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告。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暨智慧水务孵化基地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告。
(四)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场地用途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场地用途的议案》,为提高募投项目“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总部暨智慧水务孵化基地项目”场地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自身经营需求的情
况下,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将部分闲置场地对外出租。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告。
(五)部分募投项目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上
海节水阀门生产基地扩产项目”及“江苏融通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节水阀门生产基
地扩建项目”已满足结项条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鉴于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环境快速变化,并与制定募投项目投资计划
时的预期相比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公司实施的“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总部暨智慧水务孵化基地项目”“上海节水阀门生产基地扩产项目”和“江
苏融通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节水阀门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等募投项目具备一定的研
发和智能信息化功能,同意公司终止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智能信息化
升级项目”并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继续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相关核查意见已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
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
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为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冠龙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冠龙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
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 苏海清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