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恒逸转2”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系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股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已对恒逸石化不提
前赎回“恒逸转 2”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 号)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2]782 号”文同意,公司 300,000 万元可转
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恒
逸转 2”,债券代码“127067”。
(三)可转换公司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8 年 7 月 20 日)止。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 10.5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
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
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
“恒逸转 2”的转股价格于 2024 年 6 月
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2)公司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
“恒逸转 2”的转股价格于 2025 年 6 月
增股本。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3)公司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第二期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公司拟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份注销事宜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办理完成。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恒
逸转 2”的转股价格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由原来的 10.36 元/股调整为 10.37 元/
股。
二、“恒逸转 2”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恒逸转 2”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6 年 4 月 7 日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恒逸转 2”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即 13.481 元/股),已触发
“恒逸转 2”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提前赎回“恒逸转 2”的议案》。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
的信心,结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董事会
决定本次不行使“恒逸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在未来 3 个月内(202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如再次触发“恒逸转 2”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均不行使“恒逸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从 2026 年 7 月 28 日开始计算,若
再次触发“恒逸转 2”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是否行使“恒逸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减持可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及
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投资”)在赎回条件满足
前的六个月内合计减持 2,642,949 张,占发行总量的 8.81%,目前恒逸集团及恒
逸投资未持有恒逸转 2;除此之外,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恒逸转 2”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 6 个月内减持“恒逸
转 2”的计划。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相关主体,若未来拟减持“恒逸转 2”,公司
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
涉及)。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逸石化不提前赎回“恒逸转 2”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恒
逸石化不提前赎回“恒逸转 2”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
“恒逸转 2”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宗玄 朱 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