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柏新材”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重要声明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
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
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
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通过全面的检查和评估,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
公司管理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
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提供保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业务布局的拓展,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仍需不断进行修订,公司将持续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实
施,不断促进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内审部围绕内控制度体系中涉及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要求,风险管理要求,
进行自我检查和内控检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
努力下,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从公司治理层面到各
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
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
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合理保障。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
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分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
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特种配方改性环氧树脂系列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分
子公司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全面预算、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信息
披露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
报告、市场及销售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及相关制度、评价方法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潜在错报的大小,以营业
收入总额和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根据潜在错报占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的潜在错报项目总额的比率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项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营业收 营业收入总额的 2%≤潜在 潜在错报<营业收
营业收入总额
入总额的 5%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5% 入总额的 2%
潜在错报≥资产总 资产总额的 2%≤潜在错报 潜在错报<资产总
资产总额
额的 5% <资产总额的 5% 额的 2%
当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影响多项指标时,按孰低原则认定缺
陷性质。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包括: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
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监督无效;
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③公司对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大更正;
④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⑤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包括: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
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
层重视的错报,其严重程度与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
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包括: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小,以净资产
作为衡量指标,根据损失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比率作为
判断标准,具体如下: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净资产的 10%
重要缺陷 净资产的 5%≤损失金额<净资产的 10%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净资产的 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
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②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③重要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或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⑥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
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
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发生上述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所列情形或其他情形虽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
但对公司产生重要负面影响的。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均制定
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不断规范公司运作,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一般缺陷,公
司均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推进落实,不断规范公司运作,提高风险防范能
力。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
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
议资料、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
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
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202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卓征 陆丹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