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逸飞: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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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逸飞激光进行了 2025 年度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
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吕彦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吕彦峰、马伟力、孙筱朋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人员进行访谈;
等资料;
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逸飞激光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此外,公司年审会计师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同时出具了《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
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针对上年度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进行了有效整改,并进一步完善
了公司内控制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事项已整改完毕。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针对前期信息披露事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具体如下:
  (1)涉及公司募集资金违规使用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违规使用的募集资
金 2,800 万元本金及利息已于 2025 年 7 月全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关于公司前期收入确认不规范问题,公司开展全面自查,并根据核查
结果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且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披露问题,公司已及时对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开展补充确认,更新并完善关联方信息,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严格依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现有供应商、客户等合作方进行了全面核查,对新
合作方导入强化前置识别,从源头规范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管理。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上年度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
式委托公司向河南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传众”)累计支付 5,300 万
元。经核查,自然人肖化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轩妻子的哥哥,过去 12
个月内曾在河南传众工商登记任职财务负责人,河南传众股东韩玉蕊为肖化的妻
子,河南传众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已对河南传众作为关联方进行补充披露,
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针对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进行了补充确认,会计
师事务所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的专项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
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
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实地调查募
投项目的建设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针对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截止 2025 年
向河南传众累计支付 5,300 万元。其中,2,500 万元最终支付给供应商购买储能
系统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剩余 2,800 万元本金及利息已经全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成。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前期募
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完成整改,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对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进行了补充确认,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公司本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客观需要,
相关事项确认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产生较大依赖。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
和披露程序,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除上述情况外,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
存在其他违规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
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
变化情况。2025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0,301.21 万元,同比上升 16.03%,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894.84 万元,同比下降 292.49%,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526.04 万元,同比下降 815.71%。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减少主要是因为受行业下行周期内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产品价格下降等因素影
响,公司锂电设备的毛利率下滑;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资产进行了全面减值测
试,经审慎评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对存货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较大幅度增加;同时,公司加速新业务
领域的市场渗透与布局,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增加,管理费用相应增加;为巩
固保持技术领先性并增强核心竞争力,公司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研发费用较上年
同期有所增长。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导致本期净利润同比减少。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
及履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针对公司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已整改完毕。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要求
公司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行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以及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规定,规范存放各募集资金专户应当存放的募集
资金款项,持续、合理、合法、合规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
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针对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进行整改,并完善了公司
内控制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同时出具了《关于武
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保荐机构将督促上市公司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本持续督导期内,逸飞激光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好。前期存在的募集资金使用问题,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完成整改,未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违规及重大风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艳朋                吕彦峰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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