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昌驱动”)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捷昌驱动
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
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捷昌驱动如下保证:捷昌驱动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调整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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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捷昌驱动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要的议案》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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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配方案的议案》,以 2025 年年度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股东会审议,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成将早于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
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及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
价格为 P=P0-V=19.15-0.31=18.84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袁野)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
划》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袁野)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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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000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8.84 元/股(权益
分派调整后)。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
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
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三、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披露《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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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
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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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