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或“保
荐人”)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浙江华远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浙江华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广东华悦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企
业文化、人力资源、财务报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生产流程与
成本控制、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规定的程序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 利润总额的 5%>错报≥利 错报<利润总额的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错报 润总额的 3% 3%
资产总额潜在 资产总额的 3%>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的
错报≥资产总额的 3%
错报 产总额的 0.5% 0.5%
经营收入总额 错报≥经营收入总额 经营收入总额的 1%>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总
潜在错报 的 1% ≥经营收入总额的 0.5% 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错
所有者权益总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错报<所有者权益
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额潜在错报 额的 1% 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评价标准
定性标准,指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
范围等因素确定。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对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定性
标准如下:
性质 定性标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
重大缺陷 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
和内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
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
重要缺陷
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
根据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评价标准如下:
性质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
重要缺陷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1%>损失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性质 定性标准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重大偏离预算;
重大缺陷 制度缺失导致系统性失效;前期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对公司经营产生中度影响;违反行业规范,受到政府部
门或监管机构处罚;部分偏离预算;重要制度不完善,导致系统性运行障碍;
重要缺陷
前期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
闻对公司产生中度负面影响;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要的情形。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其整改措施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应经营环境及业务的变化,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公司设计、实施的内部控制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但目前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需要改善之处: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存货的余额也不断增大。公司应当继续
加强存货管理,进一步加强存货备货管理,提高资金周转率。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
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
交易、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和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
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由于内部控制有其固有的局限性,随着内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发展的
需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随之改变,为此公司将及时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补
充和完善,并使其得到有效执行,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公司战略、
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
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
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
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
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
控制;《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 2025 年度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相君 衡 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