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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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邮编 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首次授予部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
                限售流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 1 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第 2 页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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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
月。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
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
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45%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25%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5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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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完成授予登记上市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可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即第一
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经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
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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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2)
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3)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意见,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未发
生上述任一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汇绿生态 2024 年净利润为基
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的净利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武汉钧恒 2024 年净利润
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以上“净利润”指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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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武汉钧恒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影响的净利润。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5 年度
的《审计报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出具
的说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目标,符合该项条件。
  激励对象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等级            定义         标准系数
     A            优秀           K=1
     B            良好           K=1
     C           待改进          K=0.5
     D            淘汰           K=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意见及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对象 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本次
解除限售需要考核的激励对象有 45 名,经考核:44 名激励对象的个
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1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故本次需要解除限售的 4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 名激
                 第 7 页
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5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可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公司网
                    第 8 页
站及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期共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四)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
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决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 9 页
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
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七)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4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
整后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55 元/股。
  (九)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
                 第 10 页
  (十)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触发了《2025 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款“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
(一)项的规定,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公司同
意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回购价格为 4.55 元/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
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一)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回购价格为 4.55 元/股,并同意因本次
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
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二)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其中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
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第 11 页
为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 2,081,250 股。
   (十三)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所涉 45 名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中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
售,其他 44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解除限
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
 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前述 45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2,081,250
此,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意见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有 44 名激励对象
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1 名激励对象符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共计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本 次 可 解 除 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占其已获授限制性
               票数量(万股)
                       票数量 (万股) 股票比例
                    第 12 页
首次授予核心骨干(44 人)   461           207.45     45%
首次授予核心骨干(1 人)     3             0.675    22.5%
     合计          464           208.125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第 13 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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