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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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邮编 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释 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汇绿生态、公司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草案)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 1 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第 2 页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问题依法发表意
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 3 页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公司网
站及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期共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第 4 页
情况说明》。
  (四)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
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决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通过了本次授予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
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七)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第 5 页
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4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
整后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55 元/股。
  (九)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
  (十)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其中 1 名激励对象触发了《2025 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第二款“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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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的规定,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公司
同意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一)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从而导致职务变更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回购价格为 4.55 元/股,并同意因本次
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
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二)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
公司将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 6,75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鉴于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十三)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2025 年激励计划的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
                  第 7 页
考核原因不能完全解除限售所涉 6,750 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
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
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若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导致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不能解除限售的 6,750 股限制
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资金来源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第 8 页
性股票数量为 6,750 股。并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
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
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及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原则“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
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规定,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为 4.5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
金来源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资金来源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 9 页
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第 10 页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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