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金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杨精密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伟 联系电话:021-60936933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河 联系电话:021-6093311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性能量型动力电池专用材料研发制造及新
建厂房项目”延期的情形,达到预定可使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用状态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IPO 募
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予以
结项。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无锡金
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新建
电池结构件生产基地项目(金杨马来西亚
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以下简称“马
来西亚项目”),上述资金将全部用于马
来西亚项目工程建设(不含预备费、铺底
流动资金)及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2026
年 1 月,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杨精密本次募
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入马来
西亚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
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入马来西亚项
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
由于结项后的 IPO 募投项目暂未运行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故实际投资效益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中对募投项
目年度预计效益暂不可比。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公司经营业绩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5,824.72 万元,较 2024 年度同比增长
年同期增长 29.38%。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
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①消费电子行业延
续复苏态势,公司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销
量增长;②公司抓住储能市场的快速增长
机遇,积极开拓方形电池精密结构件业务,
公司方形电池精密结构件销量增长。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6 年 4 月 27 日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介绍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减持和上市公司资金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用行为界定、后果及解决途径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案例分析。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 4.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不适用
规则》第 4.4.3 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
第 4.6.8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8 条规 不适用
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不适用
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
不适用
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 不适用
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不适用
行
无 不适用
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是 不适用
(详见金杨精密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因公司聘请国信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
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
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自 2025 年 10 月 13 日,公
司与国信证券签署保荐承销协议之日起,国信证券将承接原国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刘伟先
生、黄河先生具体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保荐
机构及对应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无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金杨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 伟 黄 河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