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洛
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微纳”、
“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
注册地址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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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鑫、戴宁
项目联系人 赵鑫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57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
注册地址
军民路 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波
董事会秘书 高倜
证券事务代表 彭光辉
联系电话 0379-6775853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4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作为建龙微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间的
保荐机构,指派赵鑫、戴宁先生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
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在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
行情况;
(二)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三)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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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七)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
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
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
构均发表了审慎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
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
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
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
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
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
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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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
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龙微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 鑫 戴 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