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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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
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材
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
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不对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
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同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其它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已经履行下列程序: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经回避表决。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本
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因此首次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30 日,因此预留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满足归属条件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
字[2026]214Z0001 号)、公司的公告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
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符合归属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归属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经审计财务数据以及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5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933,791.45 千元,剔除股份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 润 86,819.38 千元。满足首
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
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仍
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
对象共计 312 人,所有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励对象对应第二个归属期
本次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 的考核评级均为 C 以上
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 (含 C),对应个人层面归
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为 100%,第二个归
属比例如下: 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
考核等级 A B C D 票可予以全部归属。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预留授予仍符合激励对象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资格的激励对象共计 52
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人,所有激励对象第一个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归属期的考核评级均为 C
全归属的部分,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以上(含 C),对应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为 100%,第一
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可予以全部归属。
(三)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12 名,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5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5 人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重合);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 83.1324 万股,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 12.0835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
定,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公司的书面说明,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经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0.7488 万股全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将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
励对象最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
及公司的书面说明,鉴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 人因 2025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结果为 D,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0%,其已经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本
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