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瑞林: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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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国瑞林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忠杰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保荐代表人姓名:苗健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中国瑞林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7
号),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瑞林”、“公司”或“上
市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发行价格
为 20.5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1,560.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 8,355.9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3,204.04 万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5〕71 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长江保荐完
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长江保荐出具本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
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保荐人与中国瑞林保持了密切的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中国瑞林开展持
                    续督导工作。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
后予以披露。
                    发生需要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事项,中国瑞林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形。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未发现其向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
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现该等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
况。
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瑞林及其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    主要股东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况。
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瑞林未出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    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
                     求。
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
人至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瑞林不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    使用符合规定,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
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中国瑞林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
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中国瑞林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国瑞林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忠杰         苗   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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