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093313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雅昕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楼
联系方式:021-60893213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楼
根据《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
荐机构”)作为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方制药”、“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小方制药进行持续督导。
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国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国信证券已与小方制药签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国信证券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
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事项。持续督导期间,未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发现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各项承诺。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国信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国信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国信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情况”。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及控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未出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及相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国信证券已经制定了对小方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小方制药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施等承诺事项。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小方制药
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
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小方制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小方制药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小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雅昕 陈 圣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