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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电声股份”)的委托,担任电声股份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广东电声市场
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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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电声股份实施本次注销的批准程序
(一) 2021年10月26日,电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1年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议案,并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2021年10月26日,电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外甥,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
曾俊、袁金涛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2021年10月26日,电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广东
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
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四) 2021年11月4日,电声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的归属/行权比例由33%、33%、34%调整为20%、40%、40%,因2021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外甥,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
黄勇、吴芳、曾俊、袁金涛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相应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 2021年11月4日,电声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 2021年11月15日,电声股份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了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电声
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权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办理
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1
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
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外甥,基于谨慎
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曾俊、袁金涛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就前述调整和授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九)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外
甥,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曾俊、袁金涛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作废和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一)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外甥,
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就前述作废和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三) 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将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四) 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潘镭为
董事长梁定郊的外甥,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进行
了回避表决。在该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前
述归属、行权、作废和注销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五) 2024年12月2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六) 2025年6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潘镭为董事
长梁定郊的外甥,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进行了回
避表决。
(十七) 2025年6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
(十八)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九)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
外甥,基于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十)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因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潘镭为董事长梁定郊的外甥,基于
谨慎性原则,董事梁定郊、黄勇、吴芳、潘镭、袁金涛进行了回避表决。在该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前述注销事项,并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电声
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注销
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公司的确认,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0.64万份;鉴于截至股票
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届满之日,除上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外,6名激励对象当期持有
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7.58万份。
综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为8.22万份。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并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
张慧丽 律师
陈珊珊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