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谢栋斌 021-68826021
保荐代表人:陈伟刚 021-6882602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855 号),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或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527,596 股,每股发行价 44.39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99,999,986.44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
机构”)作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公司”或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对金辰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回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并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度、规则。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
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度,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被上海证
施予以纠正。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
期履行相关承诺。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不符的情况。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
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 ;( 五 ) 资 金 往 来 或 者 现 金 流 存 在 重 大 异 常 ;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
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金辰股份 2025 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辰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金辰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谢栋斌 陈伟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