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大 成 (上 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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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3、为确保本
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依赖于公司的如下承诺:公司保证已全
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4、本法律意见书
仅就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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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
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
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
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 并上市 的核 准 文 件,并 登录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7020075693361XY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5,553.7713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于德翔,住所为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51 号)核准,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特锐德”,股票代码为 30000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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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出
具的和信审字(2026)第 000491 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6)第 000492 号
《公司章程》以及最近 36 个月公司利润分配相关的公告文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
本激励计划作出了具体规定。《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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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及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
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本所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召开的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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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经
履行了如下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法律程序: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会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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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
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激励计划(草
案)》第四章规定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过程,具体情况如
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不含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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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控股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单独实施了股权激励计
划和独立性等方面的考虑,本次激励对象不含特来电及其子公司员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核实。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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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
起,及时公告涉及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
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等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
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
划履行其他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资金来源系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
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召开的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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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三、本激励计划履
行的法定程序”“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所述,《激励计划(草案)》主要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公
司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认为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康晓兵、周君、常美华已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
案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
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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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拟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需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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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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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 俊: 沈超峰:
童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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