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6)第 B00093 号
(共 1 册第 1 册)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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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
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
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
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
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
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盈利预测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
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
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
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
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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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6)第 B00093 号
摘 要
一、项目名称: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营石大胜华新
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
二、委托人: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评估单位: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1)被评估单位股东
(2)委托人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人授权使用的其他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五、评估目的:股权收购
六、经济行为: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需对所涉及的东营石大
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七、评估对象: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
八、评估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
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
十一、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十二、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
计后总资产账面值 118,351.33 万元,总负债账面值 72,197.04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 46,154.29
万元。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 49,301.93 万元(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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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肆亿玖仟叁佰零壹万玖仟叁佰元整),较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所有者权益账面值增
值 3,147.64 万元,增值率 6.82%。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营石大胜华新
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
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
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1)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中,1#车间、1#仓库和 2#仓库所涉及的土地产
权人为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由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造,
该三项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
承诺上述办证房产中,地上建筑物确为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同时,被评估单位承诺,
若因房屋产权问题出现诉讼等问题,其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
产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中,部分房屋(详见房屋建筑物明细表备注)尚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证面积合计为 11631.75 平方米。其中冷冻机房、配电室、库房(五
氯化磷库房)缺少竣工备案手续,暂未办理权证;动力站、10KV 变配电室、机柜间、氟化
氢罐组(7 个罐)、原料产品仓库属于新建厂房,已完成测绘,权证办理中。被评估单位承
诺上述无证房产确为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同时,被评估单位承诺,若因房屋产权问题
出现诉讼等问题,其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此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无证房产的建筑面积主要依
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专业机构的测绘数据以及现场测量数据确定,若日后办理不动产证时证
载面积与之出现差异,应以不动产证为依据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另外,本次评估未考
虑后续办理产权证需支付相关费用对评估的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 161 项机器设备已报废;10 项电子设备已报废,目前已不能
使用,但企业仍列示在固定资产中。本次评估按废旧物资评估。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
注。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
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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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应当阅读纸质版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
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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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
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胜华新
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45694238L 名称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郭天明
资、上市)
注册资本 23,270.1014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12-31
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 198 号
营业期限自 2002-12-31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
销售;电池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被评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00MA3C5PGC93 名称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 宋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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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58,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01-19
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开发区市北外环路以南、石大路以西
营业期限自 2016-01-19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研发和销售。(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由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王学英共同出设
立,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在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人民
币,其中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1%、王学英持股 49%。
变更注册资本,由 2,000.00 万变更为 58,000.00 万元,其中,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认缴出资额 29,580.00 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50 年 12 月 31 日;ENCHEMCO.,LTD.认
缴出资额 28,420.00 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50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山
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缴纳出资 1,020.00 万元,ENCHEMCO.,LTD.实际缴纳
出资 4,826.78 万元。
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母公司变为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
纳出资额变为 5,020.00 万元。
股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7,979.94 万,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实缴资本 17,826.72 万元。
股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16,119.92 万,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实缴资本 33,946.63 万元。
股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4866.89 万元,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实缴资本 38,813.52 万
元。
经过数次股权变更,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变更后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 认缴比例 实缴金额 实缴比例 出资方式
胜华新能源科技
(东营)有限公司
ENCHEM Co.,Ltd. 28,420.00 49.00% 19,020.48 66.93%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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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8,000.00 100.00% 38,813.52 66.92%
被评估单位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880,050,468.82 960,841,927.81 1,183,513,230.11
负债合计 436,975,103.00 510,505,665.12 721,970,400.4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43,075,365.82 450,336,262.69 461,542,829.71
被评估单位近两年及评估基准日当期经营状况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报表年度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一、营业总收入 76,574,198.63 117,147,247.20 455,158,352.79
减:营业成本 89,751,099.30 137,861,155.56 423,067,480.29
税金及附加 313,396.17 327,991.87 592,063.06
销售费用 3,131.25 3,046,252.99 1,349,932.37
管理费用 4,293,593.00 8,748,461.12 13,947,341.16
研发费用 3,679,314.82 7,015,946.62 14,660,904.14
财务费用 2,750,168.08 9,442,715.47 3,089,261.80
加:其他收益 42,163.36 166,034.15 6,212,913.51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0.00 -594,604.17 0.00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5,266,415.95 -4,321,896.20 883,720.19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0.00 0.00 1,516,333.1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9,440,756.58 -54,045,742.65 7,064,336.77
加:营业外收入 24,984.28 177,979.24 19,740.52
减:营业外支出 565,944.10 689,665.34 34,344.46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29,981,716.40 -54,557,428.75 7,049,732.83
减:所得税费用 592,596.99 -13,089,836.10 -2,976,847.76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30,574,313.39 -41,467,592.65 10,026,580.59
上表 2023 年财务数据摘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62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 年财务数据摘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137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5 年财务数据摘
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481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被评估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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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增值税 13%、9%、6%
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2%
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批准,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证
书编号:[GR202537002195],有效期 3 年),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三年内继续享受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优惠所得税率。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及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用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是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与 ENCHEM Co.,Ltd.
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产权持有单位
主营产品为六氟磷酸锂,为锂电池电解液提供固态及液态锂盐材料,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证书编号:GR202237002896)。2016 年建成 3000 吨/年固态六氟磷酸锂装置。2021 年又
启动了 10 万吨/年液态锂盐项目的建设,该项目投资预算为 56,000 万元,占地面积 50,000 平
方米。截至 2024 年 1 月,该项目装置已经安装完毕,进入试生产阶段。截至评估基准日,产
权持有单位拥有 3000 吨/年固态六氟磷酸锂装置、10 万吨/年液态锂盐装置。
被评估单位为委托人孙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1)委托人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人授权使用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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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需对所涉及的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全
部资产和负债。
被评估单位财务数据具体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236,271,165.87
其中:存货账面金额 53,249,870.91
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947,242,064.24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 910,380,045.10
在建工程账面金额: 4,321,071.22
无形资产账面金额: 15,449,294.07
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金额: 16,632,853.85
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458,800.00
资产合计账面金额: 1,183,513,230.11
流动负债账面金额: 675,095,400.40
非流动负债账面金额: 46,875,000.00
负债合计账面金额: 721,970,400.40
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 461,542,829.71
上表数据摘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481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的账面记录情况如下:
(1)账面记录的存货如下:
被评估单位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及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主要
是生产产品过程中正常使用的原料等,库存商品主要为六氟磷酸锂及其他副产物等,发出商
品均为六氟磷酸锂,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均为塑料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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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现状、特点 账面金额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库存商品(产成
品)
包装物及低值
易耗品
合计 53,249,870.91 53,249,870.91
(2)账面记录的固定资产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数量
序号 项目 分布地点 现状、特点 账面原值(元) 账面净值(元)
(项)
账实相符,4674 项正常使
用,161 项已报废
账实相符,349 项正常使
用,10 项已报废
合计 5208 974,245,159.78 910,380,045.10
(3)账面记录的在建工程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开始日期 预计完工日期 账面值
合计 4,321,071.22
(4)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用地 土地 准用
序号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 面积(M2) 原始入账价值 账面价值
性质 用途 年限
东营市垦
利区垦利
经济开发
区同兴路
鲁(2022)垦
以南、山 工业
东石大胜 用地
华化工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
西
合计 16,819,900.00 15,449,294.07
(5)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外无形资产如下:
法
定
序 申请公布号/证 / 尚可使
内容或名称 数量 取得日期 类型 法律状态
号 书编号 预 用年限
计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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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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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纳入评估范围资产均处于受控状态,不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无其他涉诉事项。
被评估单位的办公、生产场所系自有,已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账外无形资产已应用于企业
规模化生产中,包含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
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
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二)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的总
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六次党委会会议决议中关于 ENCHEM 股
权转让的议案
(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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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年第 39 号);
议通过);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务会议通过,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公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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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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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8 号)。
(四)产权依据
(五)取价依据
留意见审计报告。
(六)其他依据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简介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关于评估方法的规
定,进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状
况及在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
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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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
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
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
折合成现值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具有控制权的
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
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
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
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
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企业的每项资产和负债都
可以被识别并单独评估时,可以使用考虑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时,由于被评
估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
广,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单独评估,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
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
法的适用性”。 被评估单位主要从事电池电解液等化学材料的生产及销售业务,根据我们实
地勘察以及对被评估单位经营现状、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同时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
业、市场的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被评估单位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
能力,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可以对未来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进行可靠合理的计量,具备采用
收益法评估的条件,故本次评估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九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
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
的适用性”。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由于我国目前
市场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国内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难以收集和选取足
够同类可比交易案例,故难以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同时,同类型上市公司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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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构成及规模方面差异较大,客观上限制了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应用;因此,本次评估时我们
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通过以上分析,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具体评估方法的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企
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各项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1)货币资金的评估
货币资金主要按账面核实法进行评估,主要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采用将评估基准日各
银行存款明细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确定评估值。
(2)应收款项的评估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评估人员对应收款项
的核查实施了替代程序,查验了相关的入账凭证、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判断会计记录
的准确性、账面债权金额的存在性、真实性,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
评估值。
(3)存货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发出商品和包装物及低
值易耗品。
被评估单位原材料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评估人员首先了解被
评估单位产品的采购流程和相关的成本核算与管理制度,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工序,并对
生产领料等进行了核实,核算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否真实、准确,核实了费用内容及发生日期,
对上述存货发生成本做了抽查核对。核实从开始生产到评估基准日变动状况,确认其真实合
理,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值。
被评估单位库存商品核算的是企业根据主要是根据销售合同生产完成,适量备货,并经
检验合格入库待发出的产品部件的生产制造成本及费用。产成品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评
估价值。计算方式如下:
产成品(库存商品)评估值=∑[某产成品数量×该产成品可实现不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
费率-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率)×适当利润扣减率)]
被评估单位发出商品,评估人员依据调查情况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对于企业正常销
售产品,且该商品已完成销售义务,本次评估不扣减适当数额的税后利润,具体评估计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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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下:
评估值=不含税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
=不含税销售单价×库存数量×(1-销售费率-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
=不含税销售单价×库存数量×(1-扣减率)
(4)固定资产的评估
Ⅰ、固定资产-房屋建(构)筑物的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为 13 项房屋建(构)筑物类资产,包含车间、仓库、配套设施等。
对于自建的工业厂房或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为自建类工业厂房或构筑物,市场上成交的可比案例极少,故不适用采用市场
法;评估对象为企业自用的建构筑物,未直接产生收益,不适用采用收益法;评估对象为已
建成的建构筑物,不适合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对象可通过重新构建获取,可采用重置成本
法确定其评估值。
房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①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A.建安工程造价
对于工程预(结)算技术资料完整的项目,采用调整预(结)算的方法,即:建筑安装
工程造价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总价。建安工程造价采用预(决)算调整法
进行计算,按照建筑物工程量,套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
耗量定额》、《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鲁建标
字〔2025〕7 号)计算出定额直接费,以评估基准日当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对工程造价进行
调整后,得出建筑安装工程不含税造价。
B.前期费用和其他费用
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
费等,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计取,各项费用名称、计费基数和费率如下:
前期及其他费用标准
费率 费率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含税) (不含税)
一 勘查设计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2.80% 2.64%
二 建设工程监理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1.50% 1.42%
三 招标代理服务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07% 0.07%
四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筑工程费×费率 0.89%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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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费用 0.25% 0.24%
合计 5.51% 5.26%
C.资金成本
根据本项目合理的建设工期和人民银行公告的评估基准日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其中建安综合造价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算,前期及其他费按照整个工期进行计算。
评估基准日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 3.00%。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含税)×((1+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建设工期÷2-1)+前期及
其他费(含税)×((1+贷款基准利率)^合理建设工期-1)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采用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两种方法计算,
并对两种结果按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 6:4 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成新率。其中:
勘察成新率 N1: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构)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的基础、承重
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粉刷、吊顶及上下水、通风、电照等各
部分的勘察,根据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
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数》,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
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的现场勘察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 N2: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和房屋已使用年限计算。
理论成新率 N2=(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经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后,通过加权平均计算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 N=勘察成新率 N1×60%+理论成新率 N2×40%
③确定评估值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Ⅱ、固定资产—设备的评估
在本次资产评估中,针对设备类资产,评估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类资产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数量
分资产类别评估方法介绍如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法进行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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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数量
A.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本次评估设备的特点,确定重置全价的公式如下:
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其他费用-抵扣增值
税
a.设备购置费的确定
对于大型关键设备,主要是通过向生产厂家咨询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或参考评估基准
日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确定购置价;对于小型设备主要是通过查询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报价
信息确定购置价;对于没有市场报价信息的设备,主要是通过参考同类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b.设备运杂费的确定
设备运杂费依据设备生产厂家与设备安装地的距离以及设备运输方式,参照《资产评估
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对部分设备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免费运输,
此处不考虑运杂费。运杂费的计算公式:
设备运杂费=设备购置价×运杂费率
c.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以含
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对于需要进行安装调试的设备,其安装调试费已包
含在设备报价中,或已在基础费中进行了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
不考虑安装调试费。安装费的计算公式:
设备安装费=设备购置价×安装费率
d.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招投标管理费及环评费等,
是参考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e.增值税抵扣
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扣除相应的增值税。
B.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机器设备成新率的确定,采用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两种方法计算,并
对两种结果按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 6:4 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成新率。其中:
勘察成新率 N1:通过评估人员结合机器设备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
机器设备的现场勘察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 N2: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和房屋已使用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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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成新率 N2=(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经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后,通过加权平均计算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 N=勘察成新率 N1×60%+理论成新率 N2×40%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数量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考虑到电子设备购置价中包括运输费,且不需要安装及基础,也无其他费用;同时,安
装时间较短,资金成本可忽略不计。基于此,委估电子设备重置全价采用以下公式确定: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可抵扣的增值税
其中,设备购置价通过询价确定。
②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考虑到电子设备均为一些办公用设备、仪器等小型设备,成新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
限来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尚可使用年限
综合成新率= ×100%
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③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数量
Ⅲ、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委估资产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市
场法进行评估。
对于机器设备按其可回收金属重量及不含税废旧金属回收价格确定评估值
评估值=设备的可回收金属重量×不含税废旧金属回收价
可回收金属重量按委托人与评估人员查阅资产相关技术资料估算,经评估人员抽查核实
后确定。不含税废旧金属回收价取自网上查询和电话询价当地物资回收公司报价评估方法。
(5)在建工程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在建工程为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评估主要通过获取其大额立项文件、项目审批流程文件及发票等相
关资料,根据实际情况以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6)无形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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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形资产-土地
根据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对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人员通过实地勘查,认真
分析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在确定评估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中评协〔2017〕38 号,参照《城镇土地评估规程》(GB/T18508-2014)以及委估宗地的具体
条件、用地性质及评估目的确定评估方法。方法选择的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 7.2.2 条相关规定:“利用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
价时,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对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利用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或同一区域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
的方法。” 由于评估对象位于东营市,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基准地价的通知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东
政发〔2024〕1 号),该基准地价成果以 2023 年 1 月 1 日为基准日,故本次评估适宜采用基
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其计算公式为:
P ? P1b (1 ? ? K i ) ? K j ? D
式中:P——宗地价格;
P1b——某一用途、某级别(均质区域)的基准地价;
?K i ——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Kj——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他修正系数;
D——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 5.2.12 条相关规定:“市场比较法主要用于地产市场发达,
有充足的具有替代性的土地交易实例的地区。市场比较法除可直接用于评估土地的价格或价
值外,还可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由于东营市土地市场交易较活跃,同类型、
同特征的工业用地土地交易案例较多,故宜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 5.3.10 条相关规定:“成本逼近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或
土地市场欠发育、交易实例少的地区的土地价格评估。”由于委估宗地附近同类型、同特征的
土地市场交易情况较多,故不宜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 5.1.10 条相关规定:“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现实收益或潜在
收益的土地或不动产估价。”由于委估宗地为工业用地,收益状况不明显,故不宜选用收益还
原法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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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第 5.4.9 条相关规定:“剩余法适用于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
潜力的土地估价。允许运用于以下情形:(1)待开发房地产或待拆迁改造后再开发房地产的
土地估价;(2)仅将土地开发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估价;(3)现有房地产中地价的
单独评估。” 委估宗地为尚未建成的工业用地,故不宜选用剩余法进行评估。
综上分析,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相关的交易实例较多,且评估人员能收集到当地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文件,故本次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土地的评估价格。
B、无形资产-其他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均为账外无形资产,主要为 4 项发明专利,47 项实用新型和 5
项软件著作。本次评估将企业持有的账外无形资产作为一个无形资产组采用收益法评估。
(7)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内容为可抵扣亏损。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科目特
点,对相关抵扣金额进行清查核验,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8)其他非流动资产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内容为预付工程及设备款。根据其他非流动资产的
科目特点,对相关资产金额进行清查核验,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9)负债的评估
负债的评估采用审核、验证、核实方法,对相关债务进行清查核实,以评估基准日被评
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金额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法的基本公式为:
E ? B ? D (1)
式中:
E: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B:被评估单位的企业价值
D: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
B ? P ? ? Ci
(2)
P: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ΣCi: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存在的长期投资、其他非经营性或溢余性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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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Ri Rn?1
P?? i
?
i ?1 (1 ? r ) r (1 ? r ) n (3)
式中:
Ri:被评估单位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i=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未来预测期。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历经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驻企业,
开始评估工作、完成现场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被评
估单位、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当事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
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
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
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指导委托人清查资产、准备评估
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包括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
性。
(五)确定评估方法并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调查了解,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收集与资产
评估有关的市场资料及信息,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财务经营状况分析及盈利预测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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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被评估单位的历史经营情况,分析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分析其
商业模式、获利能力及发展趋势,分析被评估单位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发展
能力、竞争优势等因素。根据被评估单位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环境和市场发展状
况分析,对企业编制的盈利预测进行复核。
(七)评定估算及内部复核
整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收集到的市场资料及信息,在对被评估单位的财务经营状
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
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按评
估准则的要求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各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
并引导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恰
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九)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出具评估报告后,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范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
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尽责,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并继续保持
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下去。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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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利瑕疵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
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具体假设
利润不留存于被评估单位作追加投资,保持现有的经营能力及经营方式不变。
力维持不变;
发生与历史年度出现重大差异的拖欠货款情况;
均匀发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惯例假定其经营期限为无限期;
(五)限制性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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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
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评估人员根据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的要求,认定管理层提供的假设条件在评估基
准日时成立,并根据这些假设推论出相应的评估结论。如果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其
它假设条件不成立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的改变而可能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
责任。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
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9,301.93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玖仟叁佰零壹万玖仟叁佰元整),较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所有者
权益账面值增值 3,147.64 万元,增值率 6.82%。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23,627.12 25,292.84 1,665.72 7.05
非流动资产 2 94,724.21 96,206.13 1,481.92 1.56
其中:固定资产 3 91,038.00 91,662.04 624.04 0.69
在建工程 4 432.11 432.11
无形资产 5 1,544.93 2,402.82 857.89 55.53
其他长期资产 6 1,709.17 1,709.17
资产总计 7 118,351.33 121,498.97 3,147.64 2.66
流动负债 8 67,509.54 67,509.54
非流动负债 9 4,687.50 4,687.50
负债总计 10 72,197.04 72,197.0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1 46,154.29 49,301.93 3,147.64 6.82
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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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与账面值差异分析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存货增值,因部分存货已完成生产可出售或已绑定销售订单,本
次评估根据合理售价确认该部分存货市场价值,扣除相关税金与费用等,造成评估结果高于
账面成本。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固定资产增值主要是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评
估增值,原因是本次评估按照经济寿命年限计算成新率,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经济寿命
年限,导致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被评估单位无形资产土地增值原因是土地会计折旧年限和土地年期修正存在差异,从而
导致无形资产-土地评估增值;被评估单位持有部分账外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纳入本次评估范
围,未在账面价值体现,本次评估采用相应知识产权未来预计取得的收益进行折现评估,导
致评估增值。综上无形资产评估呈增值状态。
(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采用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折现法对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
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 49,714.25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玖仟柒佰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评估结论分析
经采用两种方法评估,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 49,714.25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
定差异,分析差异原因主要是两种方法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反映的是
取得目前资产规模所需要的重置成本;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
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获利能力考虑其
价值。
被评估单位是一家生产新能源电池电解剂等产品的化工企业,其主营产品六氟磷酸锂以
及主要原材料氟化锂近年来市场价格波动较为激烈,由于产品价格回升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
纷纷恢复产能及上马新产能,行业内市场竞争激烈,考虑到未来产品市场价格及产品成本具
有较大不确定性,使未来收益判断可靠性下降,影响收益法评估值的准确性。由于被评估单
位资产和负债的相关资料可收集,公开市场可收集相关价格信息,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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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故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即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9,301.93 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玖
仟叁佰零壹万玖仟叁佰元整),较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所有者权益账面值增值 3,147.64 万
元,增值率 6.82%。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影响;
(五)关于评估结论的其他考虑因素
本次评估结论仅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发表意见。鉴于市场资料的局限性,本次评估未考
虑由于控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委托人已就本次经济行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评估单位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048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次评估系基
于审计工作成果基础上进行的,并利用了审计报告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
关注该审计报告的编制基础。本公司承担正确引用审计数据的法律责任,但不承担审计的法
律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人为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由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建造,该
三项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承
诺上述办证房产中,地上建筑物确为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同时,被评估单位承诺,若
因房屋产权问题出现诉讼等问题,其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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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瑕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证面积合计为 11631.75 平方米,其中冷冻机房、配电室、库房(五
氯化磷库房)缺少竣工备案手续,暂未办理权证;动力站、10KV 变配电室、机柜间、氟化
氢罐组(7 个罐)、原料产品仓库属于新建厂房,已完成测绘,权证办理中。被评估单位承
诺上述无证房产确为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同时,被评估单位承诺,若因房屋产权问题
出现诉讼等问题,其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此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无证房产的建筑面积主要依
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专业机构的测绘数据以及现场测量数据确定,若日后办理不动产证时证
载面积与之出现差异,应以不动产证为依据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另外,本次评估未考
虑后续办理产权证需支付相关费用对评估的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用,但企业仍列示在固定资产中。本次评估按废旧物资评估。
行其经营规划。评估已综合考虑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若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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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或行业发展出现变化,且被评估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其规划以适应经营需求,
盈利预测可能会有较大波动,导致评估结论与企业实际情况出现较大偏差。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委托评估。提请委托人及评估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供的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和判断,并与管理层讨论后,被评估单位对盈利预测
进行了修正和完善。需要强调的是,评估机构对盈利预测的使用并不代表对其未来盈利能力
的保证。若盈利预测未能实现,且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评估结果可能会发生
变化。
本评估报告基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展开评估。评估公司未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或相关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也不
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员根据专业经验无法获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被视为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权折价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值,评估结果未考虑与企业价值评估增值相关的潜在税赋。
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
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断,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
作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被评估单位和其他关联方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的信息资料,
因此,评估工作是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以及参数、经营数据等评
估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合法为前提。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由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负
责。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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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若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存在差异
时,以纸质版为准。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内使用;
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况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该等法律及财务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
格。因此,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认为这些法律及财务事项对实现经济行为较为重要,应当
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相应服务。
(二)限制说明
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东营石大胜华新能源
有限公司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自评估基
准日起一年内(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
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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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股权转让的议案
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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