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通能源”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纳入评价
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及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社会责任、
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财
务报告等。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
售业务、工程项目、外部信息披露与沟通、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以下述项目指标孰高者
确定:
缺陷等级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项目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1%≤错报金额<
利润总额指标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指标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指标
额的 0.5% 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 1% 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
(2)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
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未遵循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应用会计政策;
(2)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 4‰。
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5‰≤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
一般缺陷: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 1.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公司高管人员流失严重;公
司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使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完
全丧失,很难、甚至无法恢复的重大事项。
重要缺陷:公司违反行业规则或企业制度,形成较大负面影响和较大损失;
公司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导致公司声誉及公司形象受到局部的负面影响,但
这种影响可能持续时间较长,能消除但是比较难的重大事项。
一般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百通能源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6]0011000063号),认为百通能源公司于2025
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会议文件,查阅公司重大
合同、财务报表、会计凭证、业务审批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管理层等进
行询问沟通,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方式,对百通能源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六、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百通能源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百通能源
董事会出具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许焕天 孙大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