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
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核的指
导及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
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
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
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
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执行;公司董事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其薪酬按照其所任其他
职务对应的薪酬方案执行,就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薪酬;不同时兼任公司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按照董事薪酬方案执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适用《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薪酬的规定。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如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
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
因。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
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工资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补贴
等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公司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公司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工资总
额:
(一)公司年度经营效益;
(二)行业薪酬水平及区域劳动力市场价格;
(三)公司人员编制及人力资源规划;
(四)上一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调整需求。
第三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事项后,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
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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