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52 证券简称:天宏锂电 公告编号:2026-054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
新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同时参照
市场薪酬水平,保障薪酬的外部公平与内部公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工作贡献相
契合;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设计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一致,兼顾
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履职考核、奖惩机制、激励安排深
度挂钩,强化绩效导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公司发生亏损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各环节,须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等构成。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公
司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在公司担任
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
董事,不领取薪酬及津贴。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任职
岗位,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高级管理人员津
贴。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有
关规定,将下列税费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
扣减或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采取递
延支付机制。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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