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生物: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凤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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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3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郑凤龙,作为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2025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忠实、勤
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本人 2025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和独立性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郑凤龙,男,汉族,出生于 1976 年 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2000 年 8 月至 2008 年 12 月,就职于山西晋审会计师事务所,任部
门副主任;
任副所长;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6 月,就职于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
师;2016 年 6 月至今就职于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25 年 2 月 25 日至
今,就职于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
    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股东会,认
    真行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审议所有议
    案,并审慎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对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没有提出异议。
      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出席股
独董姓   应出席董                          缺席董事   2 次未亲
             董事会次    式出席董   董事会次                   东会次
名     事会次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数       事会次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郑凤龙      8       2     6        0    0      否          4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作
    为主任委员及委员的相应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就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选聘等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供建设性意见,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从而切实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与会议,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并对议案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职期间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
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存在此类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
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特别是在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此
外,本人积极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现场工作时间累计 15 个工作日,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列席股东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经营情况、
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
范运作等方面展开讨论;通过电话、线上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在年度报告的审计过程中与负责公司审计工
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 2025 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定后基本数据、初步
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本人时刻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
提出专业建议。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做的其他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监督公司对重大事项履行的披露义务,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了良好的
信息渠道,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生产运营、承诺履行等相关情况,关注公
司治理及日常经营,运用专业知识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对重大事项发表
意见和建议,并持续关注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规范性文件。2025 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山西证监局组
织的各项培训。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熟悉相关制度规则,能够更好地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
步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本人履职。公司管理层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能够及时完整地向本人提供各次
会议的相关资料,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除日常出席会
议外,本人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事项,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根据市场化原则
而运作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
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出
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
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相关资料,并通过沟通及其他方式了解并
考察信永中和以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认为信永中和在历次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均能够勤勉尽责,充分利用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提供符合法
律要求的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
求,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自 2025 年 2 月 25 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32%,
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
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闫和平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聘任闫凌鹏先
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罗鹏先生、朱宇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燕雪野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聘任李敏航先生为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赵一霖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以上人员均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
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
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会会议、列席股东会的机会及现场考察,并通过微信、视频、电话、邮件等多种
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利用自
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持续关注公司的内控建设情况、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角色定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提供更多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
控制等事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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