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钻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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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6-035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以更好地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投资机构委派董事及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2)外部董事指由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
理机构,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度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并
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以同行业薪酬
水平为参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综合管理情况,结合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
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内部董
事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确定,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内部董事的基本薪酬依据
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综合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考核后确定;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由公
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三)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
发放;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考核后确定。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公司经营
情况、考核周期及实际考核结果定期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发放的中长期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
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组织,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以及
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六条 当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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