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生物: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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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4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豆粕、玉米、生猪,
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和
生猪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
或场内期权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
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和其他部门
参与共同完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套期保值
业务负责人、供应部总监、销售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组成,公司总经理担
任领导小组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与套期
保值业务风控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审批工作小组提交的日常经营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并在批准的方
案框架内授权工作小组执行;
  (三)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
管理控制;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
交易情况;
  (五)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
针;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八)行使董事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由公司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证券部等业务部门人员
组成,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等岗位,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工作
小组组长。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调整日常经营套期保值的具体交易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报
领导小组审批;
  (二)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日常经营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套
期保值交易;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调拨套期保值所需资金,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
险。
  (五)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风控小组由内审部人员组成,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如下主要职
责:
  (一)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二)对工作小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
  (三)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四)核查期货交易的持仓情况和交易账单;
  (五)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
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交易授权书由
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被授权人员应当在
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如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领导小组应及时
变更被授权人,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工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报经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
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员根据经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
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小组人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
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套期保值的审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审核
期货持仓和库存敞口是否在额度范围内、期货账户的资金风险度情况、期货持仓
月份是否合理等日常业务。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经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
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
并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
  (二)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对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四)评估、防范和化解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五)制定并执行市场风险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并在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
止损的执行标准与方式。当触及止损限额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风险报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
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工作小组有权且应当立即
按照既定方案启动并执行止损平仓机制,随后立即上报;如果因极端行情(如连
续涨跌停等)导致无法及时平仓,或发生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件,
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包括反向锁仓、追加保证金等应急
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1)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持仓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处理程序
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形成风险控制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风险控制措施执行平仓或减仓,再召开套期保值风险处理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 交易错单防范与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上报工作小组负责人,
并由工作小组负责人决定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
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根据双方合同规定,
先由交易员通知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并由经纪公司或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
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期货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六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作小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报告包括
开仓、平仓、持仓、保证金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风控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
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
备情况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
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
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
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
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
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
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和结算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申请、审批、授权、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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