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2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所有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五)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后,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以公司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基数,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岗位履职情况等因
素确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按年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
定,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
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
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
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通
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方式实施,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
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中,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社会保险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发放;独立董事的津贴,由公司按国
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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