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编制和
信息披露方面的有效监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苏
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
二十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
初步审核。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
师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
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
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审
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
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
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在
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
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所
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
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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