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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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
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准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套期保值对象
所列明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
容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
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
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
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
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
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该方案应与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
期限相匹配,且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公司财务部
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
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
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
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
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
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
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
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
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
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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