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如有
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
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章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上市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
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
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
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
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承诺书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及/或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告知公司。
(六)本人(及/或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
承诺人及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