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争取证券交易所能够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董事会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者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
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
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
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
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
(二)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拟发生前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三)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二)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不
论数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4)公司与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四)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散;
序;
的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二)的规定。
(五)出现下列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六)应报告的诉讼、仲裁事项: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
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
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
真核对并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者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
提请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流程: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者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
回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选择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公
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
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或者公司内部
刊物上披露公司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或者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公司选择的指定媒体,在指定的媒体公告信息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前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
组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
操作,并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补充或者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在本制度实施之后对信息披露提出
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内部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子公司人员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经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及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审批
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审批表》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其他各种关
系接触或者了解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
者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条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
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五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
管。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职文件
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七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事项申请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描述
暂缓/豁免披露事
项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是 □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部门负
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