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
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
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
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追究相
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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