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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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将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
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二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还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遵守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或者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
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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