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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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不含公司
股份回购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
风险、谨慎投资”的基本原则,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
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同时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限应与
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
实施、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
计划确定投资规模和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或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相关的行为。
  因开展境外及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
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
应投资权益。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
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
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的人员,必须具
有扎实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
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证券投资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工作:
  (一)责任部门负责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
等交易资料,并管理公司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二)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并
在相关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协议、交
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方案实施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在执行过程中,责任部门根据市
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及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
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责任部门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
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待选的期货和衍生品进行分析比
较并出具报告。
  第十八条 责任部门应当跟踪证券投资品种以及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
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
险评估结果、本期投资与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
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责任部门应针对已开展的证券投资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
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及监督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
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防火墙,确保在人员、
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
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 责任部门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金额/额度和可承
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
业务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组织商讨应对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
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
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六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予以披露。法务证券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
项的对外披露事宜。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
限和资金来源;
  (二)审议程序;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四)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告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
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
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
内)向董事长、总裁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原则上在情况
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
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与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
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与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
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
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
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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