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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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临时报
告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
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
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天津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
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视情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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