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04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批准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决议
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
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
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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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其为审计委员会下设之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日常审计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
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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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内控制度;
(6)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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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须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
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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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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