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6年04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科智能装备
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
同含义。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公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
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
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
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
一份。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及时
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委托贷款;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
金;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八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
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算。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
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
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定期
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
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
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
出公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公司制度有关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
公司关联方清偿所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
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
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
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
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
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
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
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
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
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
总监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
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
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给予警告、罢免、解聘等处分,同时,
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
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法律责
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
形式索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
制,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
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
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办理;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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