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04月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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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2026年 04月 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
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充分保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
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审慎判断被资助对象
的偿还债务能力。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经全体无关联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
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
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风险调查,并对调
查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若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公司董事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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