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所涉单位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务申请,将相关书
面资料报送公司董办,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办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公司董办初审后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由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所涉单位/部门要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由董事会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