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美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
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
(二)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业绩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三)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四)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五)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六)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在需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请求董事会安排专门人员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收集投资者提问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
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互动易平台的信息
发布和问答回复。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提
问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研究和起草相关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发布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
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接待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并做好活动记录。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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