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谢会丽女士、张凯先生、鲍立威先生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谢会丽女士、张凯先生、鲍立威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