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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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
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管理执行。
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专项奖励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
  (二)绩效薪酬:由公司绩效薪酬和个人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具体比例由
薪酬方案另行确定。其中:公司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全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
评后确定。个人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季度或年度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四)专项奖励: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在公司的任职、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公司经营业
绩等因素确定薪酬标准,并由董事会负责最终的审核。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
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
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等为依据进行
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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