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参股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
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供和报告
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并配合证券投资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
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股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
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第 2 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须履行报告
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六)重大风险事项:
准备;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七)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重大影响;
(八)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后第一时间(不超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证券投资部,并
持续报告事项的进展。如出现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后及时将该信息及相关
材料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
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
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证券投资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
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文书等。
报告义务人应当确保内部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接到报告义务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
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证券投资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
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
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重大事项经公司确认构成内幕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牵头办
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情况,
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
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建立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
及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
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给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自行废止。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