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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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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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祖名豆制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管理工作
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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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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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公司网站;
  (九)邮寄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问卷调查。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
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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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
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
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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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不断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
责任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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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实施;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
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股东
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十)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十一)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二)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十三)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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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管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
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
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自行废止。
                        祖名豆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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