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 内部问责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8 0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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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健
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
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
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相关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
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三)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损
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
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十五) 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
  第六条 问责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
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因故意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 因过失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司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
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
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裁以外的人员的问责由总裁提出。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
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
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相抵触的,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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